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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諾貝爾經濟學獎:契約理論

2016年的瑞典銀行紀念諾貝爾經濟學獎已經在10月10日公布,是由英裔美籍經濟學家奧立佛‧哈特(Oliver Hart)以及芬蘭經濟學家本特‧霍姆斯壯(Bengt Holmström)以他們「在契約理論的貢獻」為由獲獎。

契約理論在現代的經濟學當中,是少數具有高度的應用性,同時也相當深難的範疇之一。在現實經濟情境當中,會有非常多需要事前決定所有權分配的場合;這時,如何簽定契約以達成簽約雙方各自(可能不同)的利益,就是整個契約理論最核心的問題。契約理論想要回答的是:如何設計一個良好的契約,可以提供訂約的人們適當的誘因結構,使得人們可以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時,也達成立約人們希望達成的目標。契約理論提供了一組精闢的架構,打開過去研究中鮮少能觸及的企業內部運作情形的黑盒子,更進一步讓各種契約成為能夠協調各種所有權的強大工具。

委託人-代理人問題

契約理論最早的發想與應用,便是在勞資的契約上;或者我們可以更廣泛地將其稱為「委託人-代理人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我們想像一個「種田代理人」的情境。假如呱牛今天有一塊農地想要耕種,但是他沒有種田的專業知識,也沒有時間親自下田鋤禾日當午;這個時候,呱牛可能會希望用月薪22K,聘請一個專門的種田專員:農夫,來幫他耕種這塊田地。在這一個委託人-代理人問題(以下簡稱代理人問題)中,負責出資以及聘請農夫的呱牛就是委託人,而負責幫呱牛實際耕作的農夫便是代理人。同樣地,在普通的勞資聘僱情境中,雇主是請勞工工作的委託人,而勞工則是代理人;或是在法庭中,案主是委託人,律師則是代理人……等。這些情境都有相當類似的特徵,也都能應用代理人問題的架構。

代理人的工作,便是幫委託人達成委託的目標。在前面設定的種田代理人情境中,委託人呱牛希望農田的產出會達到最有效率的水準。另一方面,代理人農夫則是拿著22K,每天幫呱牛辛勤耕作。一般來說,農夫越認真除草除蟲、付出的勞力越多,種田的獲利照理說也會越多;但天有不測風雲,農作收入也會跟隨著天氣狀況而有所不同。以下我們簡單列出勞力與天氣對種田收穫的影響:

乾旱(20%)普通(60%)暖濕(20%)
爆肝 (e=2)30K40K50K
努力 (e=1)20K30K40K
耍廢 (e=0)10K20K30K

同時,如果付出的勞力太多,農夫的肝和人生都會變成黑白的。假如每一單位的努力程度 e ,農夫都需要花9000元的成本,那麼耍廢的農夫躺著不花錢就可以達成上表耍廢的目標;而要達到爆肝的生產水準,則總共需要18000元。

假如呱牛要求:下一期的產量必須達到40K才能給你22K的工資,否則一毛都不給。那麼農夫會選擇要多努力耕田呢?首先,我們假設農夫爆肝工作,而此時他有80%的機率會達到標準,也就是薪水的期望值是 22K × 80% = 17.6K 。除非他非常樂觀地相信自己一定會遇到好天氣願意賭一把,否則他爆肝賺的錢根本連醫藥費都不夠付,因此他不會選擇爆肝工作。同理,他大概也不想付出普通的努力。於是,在呱牛只願意出22K薪水,又要求要有40K產出的這種惡質契約下,農夫完全只會想要耍廢不工作,而呱牛也就只能得到較少的農作。

在進入下一個段落前,我們把整個代理人問題的架構,用比較嚴謹一點點的方式再寫一次:

報酬怎麼算決定什麼?
委託人產出 - 工資工資怎麼算
代理人工資 - 勞力成本付出多少勞力

在考慮到代理人會不會因為過低的工資而不爽以後,委託人會提出一個適當的工資,以極大化其利潤(產出 - 工資);而接受這個契約的代理人,則會決定要付出多少勞力。注意到,這邊的工資不一定是一個固定的數字,它可以是各式各樣的條件契約,例如我們在前面提過的業績標準等。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怎麼樣的契約,我們可以稱它是「有效率的契約」呢?我們先試試看使用一個最簡單、直覺的標準:把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報酬全部加起來。這時一個有效率的契約,是取決於委託人訂定的工資計算方案,能不能使兩方報酬加總最大化。在這種標準下,因為工資只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金錢轉移,不須計入,所以最後是由產出 - 勞力成本來判斷契約的效率。

但是天底下的契約百百種,我們要從哪個開始討論起?首先,我們先設想一個非常理想的情境:呱牛在田地旁邊裝了監視器,因此可以隨時看到農夫有沒有在認真種田。如此一來,呱牛也可以用農夫認不認真工作來當作契約的條件。這邊,我們還要進一步假設委託人是風險中立的:也就是說,他不在意某個結果的隨機風險,只在意期望值。100元的現金和一張50%機率槓龜50%機率中200元的彩券,對他來說一樣好。

我們首先從委託人的角度開始設想。在這個例子中,如果不會花太多錢,呱牛基本上會希望農夫努力工作,來獲取平均而言比較高的農作報酬。對於農夫而言,只要呱牛給農夫的薪水高於9000,他就願意用普通的水準工作;而如果給了超過18000的薪水,農夫甚至願意為呱牛賣肝種田。呱牛願不願意給18000呢?會的,因為這時候農作的期望值40000-18000=22000,是其他方案相較之下的最大值。呱牛在這個劇本之下給的契約會是:

如果農夫用 ( e = 2 ) 的水準工作,他就會給18001,否則一毛錢都不給。

這個契約導出來的結果,在上面我們提過的委託人與代理人加總的判準中,幾乎是效率最好的一種。1 但這個契約會成立,必須建立在委託人真的能夠直接觀察代理人工作水準的前提下。如果呱牛沒有辦法時時監督農夫,會發生什麼事呢?你知我知,霍姆斯壯也知:接下來農夫就會開始偷懶。怎麼偷懶呢?且看霍姆斯壯的分析。

道德風險

從上面的農產收穫表可以發現,在乾旱的時候,農夫就算賣肝努力,也有可能只是得到在天氣好的時候耍廢同樣的生產水準。但呱牛並不知道實際上天氣如何,因此,當出現30K這種收穫的時候,農夫就可以宣稱「都是大環境惹的禍」。由於呱牛無法知道農夫真正花了多少心力工作,於是給了農夫偷雞的空間。霍姆斯壯 (1979) 在代理人問題的模型中,提出了這種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資訊不對稱,導致真實行為被隱藏的情形。我們一般稱其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你可能會很直覺地想,那很簡單,農夫種出多少菜,就給他多少錢就可以了。這種績效獎金式的契約,在代理人也是風險中立的時候,的確能夠提供代理人認真工作的誘因,因為他也希望多種菜來提高報酬的期望值。但是對於趨避風險的代理人而言,績效獎金式的契約,可能反而沒辦法導出最有效率的結果。

績效獎金式的契約,某種程度上是在獎勵代理人的「運氣」而非「努力」。如果呱牛不願意提供極高的績效獎金,那麼對於非常不喜歡風險、連過年都不買彩券的農夫來說,比起多花勞力去拚不知道有沒有的績效獎金,不如穩穩付出普通的努力,穩穩拿錢就好。但是績效獎金如果太高,呱牛也不會願意提供這樣的好康契約給農夫。這個誘因與風險之間的拉扯關係,一直是傳統誘因理論的一個大問題。

霍姆斯壯在他的研究中,提出了一個解決誘因與風險之間抵換問題的關鍵:資訊內涵原則(informativeness principle)。委託人在訂立契約的時候,應該要加進含有代理人實際行為訊號的補償因子。舉例來說,呱牛可以額外以「其他種田專員的獲利」,來逆向猜測農夫的實際工作情形。如果其他人都種出50K,就只有農夫種30K,那麼呱牛就知道是農夫搞鬼。這些額外資訊的目的,是為了幫委託人消除各種可能影響產出的不確定因素所帶來的影響。如果這些訊號能夠完全去除不確定性,那麼代理人就沒有搞鬼的誘因了。2

代理人問題和道德風險現在已經變成經濟學訓練中一定會觸及的問題。同時,代理人問題的架構也讓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視公司內部的契約。就像前面提到的,有許多公司其實仍然是在使用單純績效獎金式的誘因,而他們通常不會有最好的效率。後續的研究中,就有各式各樣的契約形式,討論要用怎麼樣的額外訊號,來提供代理人正確的誘因。

不完全契約:談判權力與財產權的重新分配機制

我們在前面的段落中 ,花了很長的篇幅來介紹代理人問題這個基本架構。但是在現實的契約情境中,有很多契約細節很難一一仔細敲定。大部分的契約都是事前(ex ante)簽定的,但很多事後(ex post)的結果,並沒有辦法被完整包含到契約當中。就算我們真的訂下了一份和康熙字典一樣厚一樣詳盡的契約,有沒有人能真的按表執行,或是公正第三方能不能正確判定契約有沒有被執行,則又是另一個問題。另一位經濟學獎得主哈特的主要貢獻,就在於處理這些「不完全契約」的相關問題。

套用前述的代理人問題架構,現在假想一個「無法用付出勞力或產出」來當作契約標的的情境。同時,我們也假設農夫除了可以幫呱牛種菜以外,自己種出來的菜也可以自己賣,只是自己賣的價格會比賣給呱牛來得低。同樣的,在這個情境下,農夫可以決定要付出多少勞力來耕作。但是種出來的菜屬於誰?這件事會大大影響契約的簽訂方式。

首先,我們假設種出來的青菜所有權屬於委託人,這時的分析,其實就會接近前面的段落所提的結果。但如果農夫也有權利自己處理一半的蔬菜呢?為了達成個人的最大報酬,農夫很有可能就不會乖乖聽呱牛的話,而自己提高或降低勞力付出。這時,兩人的報酬總和可能會降低;但財富的分配就不同了。

這個結果,從另一個角度呼應了同樣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Ronald Coase)的寇斯定理,也就是可以透過財產權的定義方式,來改變均衡的分配結果。另外,透過不完全契約的架構,哈特和他的合作者葛羅斯曼(Sanford J. Grossman)替「公司為什麼不會全部都被合併」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理論性的解答。直覺而言,因為不完全契約的存在,公司之間有可能因為競爭分配的權力,透過刻意阻礙的方式,有機會獲取額外的利益;因此合併對於公司而言有可能不是最有效率的選擇。此外,哈特的研究也被應用在解決公部門與私部門的資源分配問題。就如同霍姆斯壯的研究,哈特的不完全契約理論也在產業組織的實證上大量地被運用,解決許多傳統產業理論難以回答的問題。

結語

這篇文章只有介紹了關於兩位諾貝爾獎得主最基礎的研究內容。事實上,他們在契約理論上的發展,不管在理論或是實證研究上都有非常深入的結果。許多關於:多代理人契約、多任務型契約等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契約形式,也都在他們的研究範圍之內。契約理論的發展,打破了許多人對於充滿數學符號的經濟理論過於不現實的偏見。他們透過研究告訴世人:建立嚴謹的經濟學模型,確實可以告訴人們真實世界中時時刻刻都在發生的誘因故事。

※ 本文寫作大量參考了瑞典皇家科學院提供的官方專業解說。中研院陳恭平教授的教學網頁上也有一系列關於契約理論的經典文獻可以參考。


  1. 如果我們進一步假設:在報酬相同的情況下,比起在家當廢人,農夫會選擇下田工作。你可以測試看看,在這個假設之下,雇主提供18000的薪水會是使得委託人與代理人報酬加總最大的契約(為什麼?)。 ↩︎

  2. 米爾利斯(Mirrlees)在霍姆斯壯之前也曾經提出這樣的方案:當產出是20K或10K這種一看就知道你在搞鬼的結果的時候,委託人就給予強力的懲罰。這種契約有沒有辦法提供代理人非常努力工作的誘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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