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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的法律保護模式

Guido Calabresi與Douglas Melamed在1972年的論文。首先提出產權(entitlement)保護的三種基本模式:財產原則(property rules)、補償原則(liability rule)、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 rule)

白經濟的阿波曾經很犀利的在自由經濟的靈魂評論自願交易與財產權的有效保護是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那麼法律是如何保障財產權的呢?而法律保障的財產權的方式是有效率的嗎?這是本文嘗試要回答的問題。

Guido Calabresi與Douglas Melamed在1972年的論文。首先提出產權(entitlement)[1]保護的三種基本模式:財產原則(property rules)、補償原則(liability rule)、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 rule),在後續的幾十年的法律經濟分析論戰中,學者雖提出各式各樣的補充保護方式,但基本上仍不脫上述三種模式,而加以變形或細膩化,因此本文仍以介紹此三種模式為主。作者謙虛的說這樣的分析只是觀賞大教堂的一種視角(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希望讀者也會喜歡這樣的分析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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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財產原則是最直觀也為人熟悉的保護方式,他的目標是對財產權的絕對保護,若未經產權所有者同意,則不得移轉產權。換言之,若經產權者同意,則產權就會移轉給對方,這正是眾所皆知的自由交易。但反面來說,若未經同意移轉,視不同情況會搭配不同法律制度,最強烈的是刑罰,例如偷竊、搶奪、侵占、毀損(刑法第320,325,335,352條)。同時也搭配民法的侵權行為制度(torts,民法第184條以下),能對侵害權利的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最後是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若他人侵犯權利擁有者的所有權,則所有人在有危險侵害之虞時可向法院請求防止對方侵犯所有權;若他人妨害時則可請求除去,若他人無權占有,則可請求返還。以法律實務常見的拆屋還地訴訟來說,正是無權占有人侵占他人土地興建房屋,終究導致投資的房屋被拆除的故事。

禁制原則

而禁制原則則是討論是否允許交易產權,若符合禁制原則,則不論產權擁有者是否同意交易、是否有補償,交易都是被禁止,若違反則有相對應的刑事責任,並且契約也會無效(民法第71條)使得產權恢復交易前的狀態。簡言之,其保護產權的方式就是禁止交易。舉例而言,多數國家皆禁止買賣兒童也禁止賣身為奴、買賣妻子,即使不討論人的買賣,也有許多物受到管制而禁止交易,例如身體器官;禁制物品如槍枝、毒品或者等等。在公民權利義務方面,選票與服兵役的義務則是典型。而民法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若交易時被騙或被威脅成交,可撤銷契約的規定(民法第75條以下),也可以寬認是禁制原則。

財產原則vs禁制原則

比較財產原則與禁制原則哪個比較有效率是困難的,因為禁制原則經常會摻雜其他價值如公平、分配等概念。以槍枝而言,在美國擁槍被認為是憲法上的權利,這卻是其他國家難以想像的事。確實有些經濟學家反對禁制原則作為產權的保護方式,而認為財產原則更有效率,例如聯邦巡迴法院法官Richard Posner便為文主張買賣兒童優於收養制度。而有些學者則是另闢蹊徑,選擇設計更細膩的規則來使此類交易不那麼直接的與其他價值相衝突,例如白經濟曾經介紹過的平方買票制度或者瑞典銀行紀念諾貝爾的經濟科學獎得主Alvin Roth和Lloyd Shapley設計的捐贈腎臟制度(簡單介紹請參考此連結)。而筆者則認為財產原則與禁制原則何者較佳,需視情況而定,禁制原則是很複雜的概念,較好的討論方式是針對個別的禁制原則規定辯論其優劣,而非一概性的認為禁制原則一定優於財產原則或財產原則一定優於禁制原則。

補償原則

而補償原則則是指不需經產權擁有者的同意,就可強制移轉或侵犯產權,但必須同時補償產權擁有者的損失。補償的高低是關鍵影響,若補償是天價,則基本上與財產原則類似,若補償價格趨近於零,則無異於產權屬於他人所有。

民法規定有無因管理制度(民法第175條),舉例來說,隔壁鄰居全家出遊,一日遭逢大火,若你用自己的滅火器幫隔壁滅火,則可對其請求滅火器的費用(民法第176條),這便是針對滅火器的強制締約,同時若因此打破門窗,也不必賠償(民法第179條),同樣也是對門窗的強制締約,並透過法律規定,將補償價格調整為零。近日沸沸揚揚的勇夫殺賊案,涉及逾越必要防衛行為的民事賠償(民法第149條),或許也可以歸類於此,理論上生命權屬於小偷所有(而且理論上生命權屬於上述的禁制原則,不得交易),侵害他人生命在財產原則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透過補償原則,與小偷強制締約,小偷的生命權移轉為勇夫所有,但需負賠償責任,並透過法院決定賠償金額來調和。雖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但相信原則上金額不會太高(台灣人生命的參考價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額是兩百萬元),則法官將小偷的生命權移轉為勇夫所有!此外,政府徵收人民土地的徵收制度也被廣泛認為是補償原則的一種體現。

若回歸民法物權制度,民法有袋地通行權的制度(民法第787至789條),袋地的意思是一塊地被其他人所有的土地所包圍,因此除非透過直升機否則無法透過陸路通行的土地。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袋地所有人可向周圍地之所有人請求通行,並給付償金,因而強制締約。以此新聞為例。當事人顯然對法院判決不服,探究地主的想法,應是認為於袋地情況應採行財產原則而非補償原則,因而認為司法為虎作倀,有所不公。那麼讀者覺得哪個制度比較有效率呢?

財產原則vs補償原則

財產原則與補償原則,哪個比較有效率?在徵收的案例中,有不少經濟學家堅持所有權的絕對保護,徵收是國家暴力行為,但也有不少論者主張在滿足徵收必要性、公正補償原則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徵收,徵收所隱含的補償原則並不一定差於財產原則。而針對袋地通行權,強制開路違反財產原則,但若不如此,則袋地無法加以利用,相當可惜。更多時候兩者的比較可能須視情況而定,根據學者張永健的看法,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時候,:一、高交易成本;二、產權移轉可增加配置效率;三、物的事前投資並不重要;四、法院少犯錯。補償原則就會優於財產原則!這三種保護制度並沒有一定的優劣,但原則上法律制度仍以財產原則為主,補償原則與禁制原則為輔。

最後列舉兩個例子,讀者不妨想想上述三種保護產權方式,何者較佳?歡迎留言討論!

  • 近日TRF事件沸沸揚揚,據新聞報載,將有3700家中小企業將因此而倒閉,那麼金管會是否應採用禁制原則,禁止TRF的交易呢?­或者是堅持財產原則?或者是混合的設計(例如僅允許專業投資公司購買此類金融商品,而禁止一般人民購買)呢?或者有什麼更好的設計呢?
  • 小明決定自己蓋房子,但蓋房子的時候,工人卻將房子蓋到隔壁小王的土地上,占了小王土地的十平方公尺。房屋興建完畢才發現,雙方決定透過法院來解決問題,此時若您是法官,您會選擇財產原則,讓小王可拆屋還地還是適用補償原則,讓小明可以買下十平方公尺的土地呢?或者有什麼更好的解決方法呢?
    • 參考答案:民法第796條、796-1條、796-2條,請注意民法條文不一定是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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