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7/5/24)下午四點司法院公布第748號大法官解釋,暴龍把大法官的文章做了些整理,參考之前大法官所列出的爭點,大法官對這些爭點的意見如下。
* 民法親屬篇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結婚?
目前民法規定雖未明文規定婚姻限於異性,但若同時觀察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規定,應可推導出現行民法確實限於異性才能結婚。
* 如果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
在此大法官嚴格區分了(現行)民法上婚姻的概念與憲法上的婚姻概念是兩個概念,民法上的婚姻如前一爭點所述,限於異性之間,但憲法上的婚姻概念卻是從人性尊嚴的所推論出來的,意思指的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同性戀根據現行民法婚姻規定無法結婚,因此違反了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 如果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平等權?
要看某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憲法上的平等權,要看這個規定是否有正當合理的目的,大法官認為有兩個立法目的可能可以正當化同性與異性的差別待遇,分別為生育能力與倫理秩序,但民法也無禁止無生育能力者不得結婚,因此這個理由站不住腳;而且即使有同性婚姻,也仍然要符合異性婚姻的各種要件(如忠貞義務、單一配偶、近親禁止通婚),因此也不會違反倫理秩序。所以這兩個目的都無法正當化同性與異性的差別待遇,因此大法官認為這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
* 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
大法官認為只要符合前面提及的憲法上婚姻自由的與平等權的要求,就會是合憲的法律規定,至於具體要怎麼規定,在權力分立下,仍由立法院來決定較為妥當。
* 後續
大法官認為假如兩年內沒有修法的話,同性戀將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向戶政機關登記,並且享有民法的保障。而之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符合前面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要求,則可能會有進一步的憲法訴訟。
白經濟之前有兩篇討論同性婚姻的文章,一篇是談同性婚姻的經濟效率,另一篇是誰支持同性婚姻?從出生世代與教育程度觀察,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溫故知新。在大法官解釋公布之後,同性婚姻在一般民眾的支持程度會不會有變化,值得密切觀察!大法官解釋之後,整個社會運動的賽局也出現了重大變化,本來是反同與挺同在專法與民法修正間拉鋸,但大法官宣告兩年後同性結婚直接適用民法,本來不想修法的反同派,可能會急著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