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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經濟學:導讀《聯邦法官的行為-理性選擇理論與實證研究》

本文導讀Richard Posner, William Landes, Lee Epstein的書籍,The Behavior of Federal Judges-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Study of Rational Choice。介紹作者如何使用經濟學分析美國聯邦法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熱鬧地結束了。參與的委員對許多事實的理解存在衝突-究竟有沒有奶嘴法官問題法官間的學長姊學弟妹關係是否影響法官的判決?參與審判的人民是否有能力理解基本的法律原則,而不至於損害被告權益?或者人民參與審判才能真正保護被告權利?1儘管有這些事實理解上的衝突,眾多參與者倒是難得有些共識2:我們需要對法院的日常運作有更多實證上的理解。

作為一個經濟學/法學的學徒,或許必須汗顏,對這些事實是否存在,我們幾乎一無所知,也甚少人研究。此時國外的研究或許就能給我們一些啟發,這也是本文撰寫的動機。同時,實證研究是做不完的,我們需要理論的指引,才不會迷失方向,經濟學在此正好能帶給我們諸多洞見。《聯邦法官行為-理性選擇理論與實證研究》(The Behavior of Federal Judges-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Study of Rational Choice)(以下簡稱《聯邦法官行為》)剛好就是這樣一本兼具理論與實證的好書,值得介紹給大家認識。


作者介紹

《聯邦法官行為》由三位作者合寫,三位都大有來頭。Richard Posner 毋庸置疑為鼎鼎大名的法律經濟學開拓者,不僅在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擔任法官,也長期執鞭於芝加哥大學法學院。William M. Landes 為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博士,在博班的時候師從 Gary Becker,早年在各大經濟系教書,最後選擇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作為任教之處。兩位為學術上的合作夥伴,幾乎將經濟學的旗幟插滿所有的法學領域,現在恐怕很難找到一個法學領域是完全無法從經濟學切入的。Lee Epstein 則是政治學博士,任教於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在早年就嘗試將法官定位為策略行動者,而非單純依法審判的裁決者,藉此分析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種種策略性投票性行為,在政治學界享有令譽。值得一提的是,Lee Epstein 將於9 月中旬拜訪台灣並帶來兩場學術演講與一場法實證研究的教學工作坊,想必精彩可期。

圖 1:Lee Epstein訪台演講海報
資料來源:中研院法律所

《聯邦法官行為》的主要論點

《聯邦法官行為》中最具野心的企圖是嘗試提出一個分析法官決策的統一理論,並將先前理論無法完滿解釋的部分,整合進作者的理論之中。在《聯邦法官行為》出版之前,美國學術界對法官決策行為的理解,主要存在兩種主流論述,即意識形態論者與法形式主義者。

意識形態論的分析視角來自政治學界,透過意識形態分析法官的投票行為。由於聯邦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任命,因此分析上十分理所當然。同時美國法官為終身職,薪水也頗為豐厚,整個制度設計就是為了確保法官的獨立性,在沒有其他外在誘因影響下,意識形態確實是最合理的分析框架。並不讓人意外的是,七八成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投票都可藉由提名法官的總統黨派所預測。

與此相對應的,法形式主義者,來自另一個法院的研究社群:美國法學界,則持相反意見。不少法學者認為法官是依法審判,並不受意識形態所影響,透過上百年的普通法傳統以及在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的拘束之下,法官皆能依法審判,並沒有太多恣意依據意識形態審判的空間。法形式主義者的主張也有實證資料的支持,各級法院法官都有很高比例的一致決審判(近年來聯邦最高法院一致決的比例約四成)。假如意識形態真的完全主宰法官的行為,來自不同黨派的法官應該針鋒相對才是。

與意識形態論者與法形式主義者不同的是,作者主張法官更像是勞動市場中的勞工,並透過經濟學中對勞工行為的分析來解釋法官的行為。勞工在意什麼?勞工在意薪水。勞工在意工作量、在意休閒、在意工作環境的舒適程度。勞工在意自己在社會中的聲望、權力、影響力大小。勞工也在意升遷、也在意自己在同儕社群之間的評價。沒錯,法官就跟每個上班族一樣。真正左右法官判決的不是法律,不是意識形態,而是自己的心情愉快程度。法官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後,做一個能讓自己最爽的判決。

所以法官在每次判決投票時,法官要考慮的是當其他法官與自己意見不一致的時候,自己寫不同意見書的勞累(早點下班不是很好嗎?);自己與不同黨派法官吵架造成的心情影響(每天都要見面,如果臉打太大以後會尷尬)以及貫徹自己意識形態(打對方臉就是爽!!!)與表現出自己法學素養高深(我好強,我好棒)所帶來的爽度,還有與上級法院的見解是否相同,畢竟自己的判決若被上級法院撤銷,可能會影響仕途升遷。在藉由一些巧妙的變數選擇與研究設計下,作者發現,法官確實展現出上述的考量。

在這樣的理論分析架構之下,作者依序檢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行為以及法官間彼此如何互動,接著,則將題目專注於法官嫌棄不同意見書(dissent aversion)以及法官的升遷。更多詳細的內容以及實證的結果或許就有待讀者自己探索!在這邊就不爆雷了。


論點侷限與注意事項

當然《聯邦法官行為》也不是沒有瑕疵,Charles M. Cameron與Lewis A. Kornhauser就很尖銳的在書評中指出本書理論與計量的瑕疵。在理論上,法官的效用並沒有清楚的函數定義,而僅僅是啟發式的說明,導致當數種效用相衝突時,難以預測法官究竟優先考量哪個因素;同時,在迴歸模型中也忽略可能的遺漏變數,導致統計資料解讀上,無法達到作者所欲宣稱的主張。儘管如此,《聯邦法官行為》的貢獻仍是可觀的,若將這本書評價為三人總結2010年前法官行為研究的的集大成之作,似乎也尚屬公允。

介紹完書籍後,在翻開書之前,有幾個小坑可能仍有必要特別說明,只要避開這幾個小坑,閱讀應該就會相當愉悅。首先,比較可惜的是這本書尚未有中文翻譯,因此僅能閱讀英文書。其次,本書使用了諸多統計學與計量方法,不過幸運的是,為了讓不熟捻統計的讀者也能閱讀,《聯邦法官行為》在正文開始前,有簡單清晰的統計學介紹,在閱畢之後,就足以理解整本書使用的計量方法。第三,書中行文時經常援引美國的經典判決與分析美國聯邦法院的制度,對於不熟悉美國聯邦司法制度的讀者而言,或許會覺得《聯邦法官行為》相當晦澀。


給台灣的啟示

看完國外的研究,反思一下國內,這樣的研究,台灣做的出來嗎?老實說,恐怕很難,困難的點不僅僅在於制度上不同(例如美國聯邦法官為總統提名,國會同意,而我國則為考試錄取)以及關注焦點的不同,最難的點還是在資料蒐集上。看完整本書,不得不佩服美國研究者系統性的蒐集、整理法院判決資料與法官資料之勤奮,這絕非一朝一夕之功。沒有數十年的累積,無法成就這本書。光是在作者的謝辭中,就對四十多位研究助理表達感謝,更不用提,這本書的所使用的資料庫並非作者獨力建構,而是立基於許多前人的基礎上。

在台灣,判決固然容易取得,但判決的格式卻對研究者相當不友善。使得研究者如果沒有大量時間以手動的方式編碼資料,幾乎難以取得任何可供分析的變數。同時法官的資料也是付之闕如,法官是誰?由什麼樣的背景組成?對這些基礎的人口統計因素我們一無所知。要研究奶嘴法官的判決品質或研究期別倫理對法官判決的影響,在沒有法官背景的資料下,這些研究都是不可能完成的。這是基礎建設缺乏導致的研究困難。

除了實證研究結果,有諸多值得借鏡之處。或許更值得討論的是作者分析的理論框架對理解台灣司法運作所帶來的啟示。眾所周知,基層法院法官的工作負荷量相當大,這樣的工作負荷是否會影響法官的法律見解?法官對判例的遵守程度是否取決於自己的工作量?法院是否習慣性地勸諭和解以減少自己工作的負荷?升遷如何影響法官的法律見解?在冤罪救援中,律師經常主張法官囿於法院內的一團和氣,不願得罪先前審判的「學長姊」,而選擇持續宣判無辜的被告有罪,是否真的如此?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當然這些觀察,未必需要攜帶經濟學眼鏡才能洞察,只不過通常言人人殊,僅是法律人茶餘飯後聊天的素材,而未經嚴謹、系統性的理論思考。《聯邦法官行為》不僅將這些觀察理論化,還佐以大樣本的統計驗證。

最後,也同樣重要的,《聯邦法官行為》告訴我們,法官審判並不單純根據法律,其他影響法官決策的因素必須、而且可以在學術上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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