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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上)

不久前,蔡英文總統發表司法改革談話,其中一句「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情況」,遭法官協會為文反擊。法官對此類指控的不滿,並不是第一次,法官出身的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也曾表示:「……許多國人認為法院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院判決對有權有勢的人比較有利』、『法院是某某黨開的』等等似是而非的負面評價……」。可見法官普遍對這樣的說法很不滿。

然而究竟什麼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呢?沒有定義清楚前,討論就容易淪為雞同鴨講。對經濟學家而言,首先會把這句話轉化成數學語言,也就是「訴訟當事人的富裕或貧窮和判決有利與否呈現正相關」;接著思考的是,背後可能的運作機制為何、有什麼故事可說;最後,是否有經驗證據可支持。

就暴龍來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至少有四種以上可能的故事。第一、法官可被關說賄賂,因此有錢人只要賄賂法官就能勝訴。第二、有錢人有較多資源(例如有錢請律師、有時間處理訴訟),因此判決對有錢人較有利。第三、法官偏好讓有錢人贏、對窮人存在系統性的偏見,例如因為法官出身富裕之家,無法同理窮人。第四、整體法律制度對有錢人友善,對窮人不利,因此即使法官做出中立判決,但受限於不公平的法律,仍間接造成對窮人不公平的結果。這四種故事,暴龍嘗試找了文獻中的研究,若無大樣本的研究,則會退而尋找是否有例證可支持故事。

故事一: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黃金一條?

在故事一中,法官是可被賄賂、關說的。就暴龍粗淺的理解,國內應無文獻指出我國現在的司法界存在系統性、全面性的貪腐。但就個案而言,不過六年前,才爆發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瀆案,以及蕭仰歸法官的關說案,甚至是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自承曾經燒毀諸多關說文件,社會大眾仍對此印象深刻,反倒是法官協會的諸君子貴人多忘事。但或許這正是法官協會震怒的原因,不能因為少數個案抹殺多數法官兢兢業業的努力。對於現在的司法界是否存在系統性的貪腐,相信多數深瞭內情的法律實務工作者皆會說不存在,暴龍也是如此深信的。然而,在三、四十年前,情況恐怕就非如此。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就自承早年曾受關說。三十年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這樣的印象持續留在民眾的心中,是可以想像的。假若司法界真有心與社會和解,內部的轉型正義是不可少的,縱使不往歷史追溯,至少新的醜聞發生時也必須劃清界線,若畏於人情和諧壓力而不願出面指謫,就很難責備社會大眾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感嘆。

故事二:大鯨魚力壓小蝦米?

在故事二中,法律社會學大家Marc Galanter在1974年的經典論文指出大鯨魚(有資源者, “the haves”)相對於小蝦米(沒資源者, “the haves not”)更容易在訴訟中獲勝的原因有二。首先,大鯨魚能動員更多的法律資源,能請最貴、最優質的律師來為其辯護。其次,大鯨魚經常是法庭的重複參與者(repeat player)因此相對於小蝦米作為一次性參與者(one-shooter),大鯨魚更能透過策略追求長期利益,而不僅只在個案中追求勝負。舉例來說,若大鯨魚若預期判決會對其造成不利的判決先例,則大鯨魚就會選擇迅速與小蝦米和解;而且大鯨魚相對於小蝦米,因為長期參與訴訟,更加的熟悉法律流程,因此大鯨魚相對於小蝦米更容易勝訴。那麼這樣的故事是真的嗎?

被鄉民稱為戰神的黃國昌還在當學者的時候,曾與兩位經濟學家陳恭平教授與林常青教授合作,於Journal of Law & Economic & organization上發表論文。研究聚焦於最高法院,並將訴訟當事人依地位高低分為四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司以及自然人。研究發現,大致而言公司與中央政府等法人比起自然人,的確能聘請更多且更好(以曾參與最高法院判決的次數來測量好壞)的律師,而且這些優秀的律師確實有助於訴訟獲勝。這些結果與有資源者能動員更多法律資源的假說相符。因此在我國,至少在最高法院中,故事二是真實存在的。(關於如何評估律師對判決的影響,可以複習白經濟之前的文章:請律師對打官司有幫助嗎?上

圖 1: 愚人為正義女神蒙眼圖 The Fool Blindfolding Justice
Image courtesy of Beinecke Rare Book and Manuscript Library, Yale University.

故事三:階級凝視的暴力?

在故事三中,法官會特別偏好有錢人並對窮人存在系統性的偏見。友站巷子口社會學的王宏仁老師曾為文指出,法官存在「階級凝視的暴力」,簡言之,法官因為薪資優渥,故無法同理貧窮弱勢的處境。暴龍不熟稔社會學,因此還是回到前述的三人合著作品來驗證這個命題,理論上,當事人地位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只會透過律師的途徑,因此控制律師後,當事人地位就不應該有影響。但作者們發現,即使是控制律師後,當事人類別仍然對程序上能否進入最高法院有關鍵影響,亦即訴訟當事人地位越高越容易進入最高法院審理,不過若能進入最高法院進行實質審理,則當事人地位類別不再有影響。因此作者推論最高法院確實對特定當事人類別有所偏好,但作者認為並無法知道最高法院會有如此偏好的原因,因為資料中並無蒐集法官的資料。

那麼最高法院是怎麼回覆的呢?最高法院認為法官並不是依據當事人類別來決定是否准許上訴,而且懷疑這份研究的採樣過少。針對最高法院的第一個回應,暴龍想說的是經濟學家不相信嘴巴說的,反倒是認為身體是最誠實的,事實上這篇文章的貢獻正在於能發現法官自己都沒有意識到的偏好,而針對第二個回應,暴龍建議最高法院法官可以複習一下統計學或者多看白經濟的文章,只要抽樣過程正確,少數的樣本仍然可以推論全部的母體。

除了對有錢人與窮人的特殊偏好外,法官、檢察官對老百姓與政治人物也有差別待遇,而成為「刑不上大夫」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對有權勢、資源的人更傾向認為其不會犯罪;而弱勢、窮人則傾向認為其會犯罪。諷刺的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是最好的例證。據報載及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4126 號刑事判決,有一高雄市民因在法庭上怒吼「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及其他語句,而遭檢察官起訴侮辱公署罪(刑法第140條2項),最後被判處拘役30日。與蔡英文總統的言論比較,一方面,蔡總統是平靜溫和地說出,而該高雄市民則是怒吼、幾經攔阻仍持續咆哮,另一方面,該高雄市民有其他侮辱法院的詞句,因此更有可能成立侮辱公署罪。但侮辱公署罪並無暴行要件,因此音量的大小不影響犯罪成立與否;又「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終究是判刑的關鍵,若此句話就足以構成侮辱公署,依相同標準,似乎蔡總統也難免脫免刑責。如果不是檢察官、法官在面對有權勢的人比較不容易聯想到犯罪,似乎很難解釋這兩個案子的不同對待。當然,法檢仍有補救機會。在沒有修法或宣告侮辱公署罪違憲前,或許起訴高雄市民的檢察官考量侮辱公署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後,應立即進行偵查以保全證據,並公開保證於蔡總統卸任後,對蔡英文總統起訴,才足昭司法公信。至於法官協會的諸君子,雖然沒有發動偵查的法定權限,也沒有刑事訴訟法241條告發義務的適用,但在知悉犯罪事實後,仍不妨本於「打擊犯罪,人人有責」的理念與良知對犯罪事實進行告發,以維法制,至感德便。

故事四:資本主義下的資產階級法律?

在第四個故事中,整體法律制度對有錢人友善,對窮人不利,進而使得法官即使做出中立判決,仍間接造成法官判決對窮人不公平的形象。舉例來說,民法第488條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1表面上,勞工跟雇主都可以隨時解約,貌似很公平,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雇主相對而言更容易找尋替代人力,而勞工若沒有失業保險,至少要失業一段時間,才能找到新工作,形式上雙方當事人可解約,很公平,但實質上卻可能對相對弱勢的勞工不利。又或者在刑法中規定有偷竊罪,但很明顯的,窮人比起有錢人,更有可能犯下偷竊罪,也難怪監獄中,以窮人占多數。又或者,柯文哲市長曾經評論趙藤雄可以用兩億元換取緩刑,顯然窮人不可能付得起兩億元,只有有錢人付得起。同樣的,給定進監獄比繳罰金更令人不喜歡,那麼對於窮人而言,就更難用易科罰金換取不進入監獄。這些案例中,法官即使是公正的依法作出判決,但只要民眾認為這些法律制度不合理,那可憐的法官就成為被辱罵的代罪羔羊,可憐的替死鬼。而要對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負責的應該是立法院而不是法官該就此負責。

結語

一句「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至少就有這四種故事可說,而且可能有更多的故事可說,如果大家不把話說清楚、講明白,就很容易陷入雞同鴨講的窘境。以這個新聞為例,記者訪問的題目是故事四,受訪問者憤怒的是故事四,但中間受訪問的前法官回答的司法黃牛卻是故事一。從法官協會的聲明稿,暴龍猜測,法官協會被惹怒的原因應該也是故事一。同一句話的不同語意,導致彼此無法互相溝通。以政策改革的角度出發,雞同鴨講的問題更在於無法對症下藥。每個故事都有相對應的解方,用錯解方,司法改革終究僅是緣木求魚。

在定義完名詞後,接著應該尋求經驗研究的支持,透過經驗研究,才能驗證理論的命題正確與否,進而做出因果推論,或者即使無法求得因果關係,而只能說明相關性,也能縮小可能的因果集合的範圍。

對於讀者來說,心目中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是什麼意思呢?是故事幾呢?或者讀者有除了這四個故事以外的故事嗎?請留言告訴我們。

下週,暴龍會根據調查資料,分析我國國民對「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想法及影響因素,敬請期待。


  1. 請注意,這個條文實際運作上很大程度被勞基法所架空,所以多數情況,雇主是不能隨便解雇員工的,未來若有機會,暴龍會寫終止僱傭契約的經濟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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