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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對打官司有幫助嗎(下)

延續著上一篇〈請律師對打官司有幫助嗎(上)〉文章,前一篇文章讓我們知道研究律師對打官司的幫助會碰到的種種難關,今天這篇,則分享兩位哈佛教授,怎麼透過實驗來解決這些難題。上一篇也留下一個問題,該怎麼設計實驗呢?

兩位哈佛大學教授考量觀察式研究可能造成的推論困難,因此選擇實驗來展開研究。他們在哈佛法律扶助機構(Harvard Law Aid Bureau, HLAB)的協助下展開實驗研究。HLAB是由哈佛法學院學生組成,必須經過嚴格的競爭才得以進入。HLAB並同時受法學院教授指導監督。這些學生雖然沒有律師執照,但據兩位教授所述,HLAB以高品質的法律協助聞名並廣受尊敬。本文的題目雖是請律師有沒有用,然而兩位教授的研究並不是在問請律師有沒有效果,而是在問是這些哈佛法律系學生的代理(representation)有沒有效果。因為HLAB的學生並無律師執照,不過兩者背後的運作機制卻是相通的。就原諒本文用標題來騙流量吧!

回到實驗設計,雖然讓受試者分類到實驗組或對照組是由實驗者所決定的,但在設計實驗時,卻會面對極大的倫理挑戰,假如律師真的是有用的,那麼道德上我們就不應容許一部分人隨機分派到無法選任律師的組別,使她喪失了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此外,美國憲法增修條文明文保障刑事訴訟被告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因此研究者設計的實驗組是由HLAB的學生提供法律扶助,而對照組則是當當事人前來HLAB尋求協助時,HLAB會轉介當事人到附近的法律服務提供者上。再對兩組結果進行追蹤。因此在實驗組中有些人最後並沒有獲得HLAB的協助(少於10%)在控制組中也會有當事人有獲得法律的代理(約39%)。

實驗組與對照組都有律師,是不是研究設計錯了?其實假若實驗組與對照組的獲得代理的比例相差甚大,應該仍是會有顯著效果的。(熟悉計量經濟學的讀者,可以用工具變數的方式來思考。)此外,既然對照組也有尋求代理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對照組中比較有代理跟沒代理的當事人的差別?答案是不行。原因就在前面提及的選樣偏誤。直觀的想,被HLAB婉拒推薦到其他單位的當事人,若是具備堅持、付出更多努力或者談吐有條理的特質,有助於他找到律師,也有助於獲得在行政機關獲得補助,那麼估計的效果就並非來自律師,而是來自當事人的個人特質。若拿實驗組比較對照組中沒有尋求代理的當事人也會有相同的問題,在事前的分組中,不同人格特質已經被平均分配到兩個組別,若以此比較,則實驗組的人群是符合抽樣,但對照組的人群則是特殊的一群(不堅持找律師)人。還有一種可能是把實驗組中具有同樣積極特質的人也去除於樣本之外,這樣就能比較兩組都是不堅持找律師的人,然而這個方法的困難點在於這些人難以辨識。

實驗涉及的案件是在向行政機構申請失業補助,根據麻州州法,要申請失業保險,失業的員工必須沒有過失(no fault of her own),麻州法區分辭職(quit)與解雇(discharge)案件,在前者,勞工必須舉證自己是基於合理的原因而離職(例如不合理的工作環境),而在解雇案件中,雇主則必須舉證員工有失職之處。又因為雇主的所需要繳納的稅額一部份取決於雇主對失業補助的影響,因此雇主有強烈的誘因主張員工是自願辭職。申請補助的流程,員工會先提出申請,雇主可以選擇是否要答辯。若雙方對於失業員工是否符合資格有爭議,理賠計算員(claims adjuster)就會自己蒐集相關事證,並做出決定(determination)。此時輸的一方可以請求重新審理(first-level appeal),而勞工會被提供附近免費法律服務協助機構的電話。大多數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都會等到請求重新審理時(first-level appeal)才會開始介入案件之中。此外,重新審理時是所有案子重新跑一次流程的覆審制(de novo)。

實驗結果

實驗結果令人相當意外,實驗組(提供HLAB代理)與控制組,在最寬鬆的模型假設下,並無顯著的差異!若增加一些假設,則可能會出現一點點差別,但這些差別都微不足道。也就是說,有沒有哈佛法律系的學生代理當事人根本對結果沒有差別!這樣的實驗結果相當的殘酷。更加不幸的是,實驗組相較於控制組,審理的時間明顯了增加16天左右,這不僅對當事人不利,也顯然增加了行政成本。綜合這兩個結果,HLAB學生的代理對整個法律系統增加更多的社會成本,卻無法達成司法正義。真是情何以堪。

實驗解讀

那該如何解釋這樣奇怪的結果呢?最直觀的想法,就是HLAB的學生能力不夠,但作者認為這些極具天賦的哈佛法學院學生在教授的嚴格督導下,以及長久以來累積的聲望,應足以說明這樣的說法不足採信。另一種可能是由於對照組的部分當事人有尋找代理,因此實驗組對照組都有代理,故結果的差別不大。對此作者認為實驗組90%的代理比起對照組39%的代理已經足夠有統計上顯著的差別了。縱使真的如此,那恐怕也說明代理的效果被過度的誇大了。而且必須注意在審理時間上是有顯著增加的。

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對照組也是一群特殊的人,對照組的成功勝訴率比起同地區的其他相同案件的勝訴率高上不少,這可能代表著,會尋求HLAB協助的本身就是一群特殊的群體。換言之這些願意主動出擊尋求協助的人本來的勝訴率就比較高,因此有沒有代理的效果就不顯著了。而這也反映著,法扶機構應該增加聯繫那些不會主動尋求協助的當事人進行法律協助,而不是被動的接受諮詢,可能更有助於改善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

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此次實驗的審理方式帶有糾問(inquisitorial)制度的特色。換言之,行政機關原則上有主動調查相關事證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的就雙方提出事證進行裁決,從而當事人即使沒有尋求代理,也能妥適的解決紛爭。另一方面,此類程序也相對的較為簡單,因此可能當事人有能力自己出庭,就足以獲得勝訴。

因此,在詮釋這項實驗結果必須相當小心,不能過度一般化或過度窄化,不宜推論到所有案件也不宜推論到所有當事人,樣本所代表的案件應是對於會主動尋求法律協助的當事人(至少懂得尋求HLAB的協助),在具有職權、糾問式審理風格的案件中,有無法律人代理並不會有顯著的差別。

結論

近期司法改革消息如火如荼,其中訴訟案件是否強制律師代理便是律師公會提出的主張 。據學者張文郁[^1]指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有四種可能的優點1.促進當事人雙方武器平等2.增進訴訟效率,促進訴訟迅速進行3.減輕法官負擔4.藉由尋找律師所需負擔的律師費用來避免濫訴。第一點促進雙方當事人武器平等的背後隱含的即是律師更有助於訴訟結果,但在我國脈絡下的各種不同案件中,是否真有如此,仍尚待實證研究的驗證。第二點從此研究來看恐怕是有疑慮的,HLAB的代理反而會延長審理時間。第三,若以實驗的結果來思考,則我們可以衡量增加法官職權調查與法官採當事人主義的對審風格而委由律師協助,何者的社會總成本較小。

據坊間流傳的故事說,猩猩選擇投資組合的報酬率並不比專業基金經理人還差。比起選擇是否投資某股票的是非題,律師所面對的選項更多,所以可能無法進行與猩猩比賽的實驗設計。但可以確認的是,要對這個問題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我們還需要更多深入嚴謹的系統性研究。而且無論是觀察式或者是實驗都必須能避免上述提及的選樣偏誤,才會是有意義的因果推論。

[^1]:張文郁. (2009年12月). 行政訴訟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研究.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頁 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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