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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對打官司有幫助嗎?(上)

在法庭上,律師經常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滔滔雄辯地幫當事人爭取應有的權利。影集中,也常常出現了不少可歌可泣的故事:弱勢的一方在律師口若懸河的說詞與精湛的訴訟技巧協助下逆轉勝,打敗邪惡的大壞蛋;或者邪惡的大壞蛋,重金禮聘律師出庭後,即便魚肉鄉民、作奸犯科,也能脫逃於恢恢法網之外,這些經典的場面,都說明了一場官司中律師扮演的重要角色。

然而,現實生活也是如此嗎?如果出車禍受了傷想要對方賠錢,找律師,對方會多賠一點錢嗎?小酌幾杯,開車卻被臨檢抓到酒駕,被檢察官起訴,找律師可以不用被關或縮短刑期嗎?國稅局亂課稅,想要跟官鬥,找律師,鬥的贏官嗎?

這是一個表面上很直覺,但深究起來卻不容易的問題。直覺,是因為如果請律師沒有用,那這麼多人捧著白花花的銀子豈不是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不容易是因為要回答這個問題,會遇到很多困難,文章接下來會先討論研究這個問題的困難之處,接著說明實驗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而透過實驗,研究者做出的結果又是什麼?

以下的討論脈絡主要是整理自 D. James Greiner 與 Cassandra Wolos Pattanayak 的文章加上作者自己的ㄧ些思考而來。1

定義「有沒有律師」的困難

因為要問題的是律師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因此必須先定義律師和訴訟結果是什麼意思。首先要注意的是訴訟結果並不限於判決書,還包括和解、原告撤回訴訟或因為不符合訴訟要件而被駁回。但是研究者只能透過判決書進行觀察,原則上無法觀察到和解與撤回的情況。在判決書上,可以觀察到這場官司的勝敗以及有沒有委任律師。因此我們可以將有律師與沒律師的案件進行分類比較。然而,這樣的作法可能會有些問題。一方面,律師型態的差別(如法扶律師、公設辯護人、市場上收費不同的律師)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力可能是不同的。但這個問題相對而言較不嚴重,可以暫先假設律師的類別不會對訴訟結果造成影響。比較嚴重的問題是「什麼時點找律師?」假如律師在不同時間點的介入會對當事人選擇和解或撤回訴訟的機率有影響的話,那這個問題就相當嚴重。因為研究者只能觀察到判決書,假如律師不會對當事人選擇和解或撤回訴訟有影響的話,則所有打算透過訴訟解決紛爭的案件都可以從判決書觀察到。但假如有影響的話,則會因為律師的出現,使得原本有些應該消失案件繼續訴訟;同時也使得有些會繼續訴訟的案件消失。

舉個例子。現在想像有八種情況,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甲乙丙丁打官司會找律師,戊己庚辛不找律師。現今八人都提起訴訟了,甲乙庚辛思考後,打算透過和解解決紛爭。而丙丁戊己則打算把官司打完。但在甲乙丙丁請了律師之後,律師卻建議乙不要和解,繼續打訴訟;建議丙不要打官司了,快點和解,而乙丙也聽從律師的建議。最後訴訟結果出爐,選擇打官司的案件,法官都會做出判決結果,而研究者可以觀察的到。因此假如研究者使用判決書做研究,他會比較乙丁跟戊己的勝訴率的差異。然而研究者原先想比較的應該是甲乙丙丁 VS 戊己庚辛,或者是丙丁 VS 戊己,而這兩種都與乙丁 VS 戊己不同。換言之,因為律師的出現,使得有些樣本從可觀察變成不可觀察,有些樣本從不可觀察變成可觀察。

又雖然不是在做實驗,但若精神符合,也不妨把有請律師的歸類為實驗組 (treatment group),沒請律師的歸類為控制組 (control group)。

表 1: 比較表
是否有判決、可觀察判決書上可比較對象原先設想狀況1原先設想狀況2
找律師打算和解律師建議下維持和解無判決實驗組
找律師打算和解律師建議下改訴訟有判決實驗組實驗組
找律師打算訴訟律師建議下改和解無判決實驗組實驗組
找律師打算訴訟律師建議下堅持訴訟有判決實驗組實驗組實驗組
不找律師打算訴訟堅持訴訟有判決對照組對照組對照組
不找律師打算訴訟堅持訴訟有判決對照組對照組對照組
不找律師打算和解打算和解無判決對照組
不找律師打算和解打算和解無判決對照組

更令人討厭的是研究者無法確定有律師或沒有律師會導致訴訟的繼續進行還是提早結束。一方面,請律師的好處在於律師可以幫忙處理各式各樣繁瑣的法庭程序與證據資料與文件的蒐集,因此如果沒請律師,當事人可能寧願選擇和解也不願進入法庭(可以想像報帳程序太複雜,還是乾脆自己出錢買好了)。因此有律師會導致訴訟的繼續進行。另一方面,如果訴訟顯無勝訴可能的話,律師也會規勸當事人盡快和解,不必浪費時間在訴訟程序上,因此律師有助於訴訟的終止。因此研究者並無法區分有請律師或沒請律師會高估或低估請律師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引述邱顯智律師的名言:「不是因為看見希望所以才堅持,而是因為堅持所以看見希望。」關廠工人案中,律師團選擇堅持訴訟而不是和解,訴訟才得以繼續進行。但也可以想像會有,律師建議當事人不與勞委會爭鬥,而是接受勞委會的和解方案。律師會使得訴訟繼續進行或停止,難以一概而論。

除了律師介入時點的差別之外,另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是選樣偏誤。

選樣偏誤(sample selection bias)

選樣偏誤的意思是受試者會自己決定自己是實驗組或對照組,因此受試者原本就是兩群不同的人,比較兩群不同的人,當然沒有意義。舉例來說,奮發向上又聰明的小明去補習班補習,而上課喜歡睡覺的小華不想浪費錢去補習。如果要評估補習班的好壞,那麼比較小明和小華的成績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它們的成績差異,不是因為補習,而是因為小明成績本來就比小華好。在律師的情況則是當事人會因為自己的因素而導致自己有律師或沒有律師,因此對訴訟結果的影響就不是因為有沒有律師而是因為當事人選擇要不要找律師的因素所導致。具體來說,導致選樣效應可以分為法官導致的、當事人導致的以及律師導致的。

法官導致的選樣偏誤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較弱勢的被告,國家設計有指定辯護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參照),亦即在一些特定案件(如重罪或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若被告並無律師為其辯護,法官可以為被告指定辯護律師。當法官對是否指派律師有裁量權的時候,此時當事人會不會有律師以及官司會不會贏,就會受到其他因素影響。美國大部分的實證研究2顯示,青少年犯罪的案件若有律師辯護,反而會導致更長的監禁時間,但並不能就此推論請律師是有害的,更可能的原因應該是法官對較嚴重的犯罪會優先指派律師。因此,我們無法得知請律師對訴訟結果究竟有沒有幫助。又犯罪嚴重與否或其他考量因素可能並非研究者可以觀察得到,因此僅僅控制犯罪類型是不足夠的,法官顯然會考量更多因素決定是否指派律師。

當事人導致的選樣偏誤-當事人特徵

當事人會不會選擇請律師,首先考量的因素當然是錢。因為請律師要錢,所以有錢的當事人相對於沒錢的當事人更有可能會請律師。因此訴訟的勝敗並非當事人有請律師與否,可能僅是反映當事人有錢與否而已(關於有錢與否如何影響訴訟結果,尚留待後文介紹)。另外則涉及教育程度。這不僅僅是學歷的差異,而更可能是基本聽說讀寫表達能力或者是有無權利意識、權利感情。

當事人導致的選樣偏誤-案件特徵

案件的特徵也會導致選樣偏誤,舉例來說,通常越嚴重,涉及民事中涉及金額越大或刑事涉及刑期越長的案件,當事人越會願意請律師打官司。或者案件特徵若是指標性案件,可能造成對其他案件造成影響,第三方單位有可能加入訴訟並因此請律師。假如如此,同樣的,比較請律師與不請律師就意義不大。

律師導致的選樣偏誤

律師會透過兩個途徑進入訴訟中,一個是市場,一個是法院指派或法律扶助機構協助。就前者而言,不同的收費機制就會導致不同的律師行為。舉例來說假若是以勝敗決定報酬的話,則律師有誘因在較少的工作量取得較佳的結果。這個時候,律師可能會挑案子,選擇較容易打贏官司的案子來進行訴訟。因此官司會贏其實不是因為律師的關係,而是案子本來就比較容易會贏。在非市場的律師服務中,限於資源的有限性,也會有類似的機制,例如法扶不會提供顯無理由的案件進行法律扶助。若涉及金額太小,也不會提供法律扶助。那這些可能就都不是因為律師讓這個官司贏,而是因為案子本身就會贏。

隨機實驗?

看了,這麼多問題,都快頭昏眼花了。如果觀察式的研究有這些問題,那該怎麼辦呢?隨機實驗是研究者提出的一種解決方式,關於實驗的意義、方式與內容可以參考伊可納米的實驗室。實驗之所以能解決選樣偏誤的原因在於是否給予律師是由實驗者所決定的,而不是申請者所決定的,等等,這邊好像有點語病。如果是否請律師是實驗者決定的,那就跟現實生活不符合。但如果請律師是自己決定的,那又會有選樣偏誤,那該怎麼辦才好呢?

下集待續

實驗雖然可以解決統計上的問題,但實際上要怎麼設計實驗呢?才不會一方面因為是實驗者決定,所以跟現實生活不符合,另外一方面,如果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卻又會有選樣偏誤。該怎麼設計實驗才能避免這個兩難呢。大家不妨先想看看。研究者又是怎麼設計實驗的呢?實驗做出來的結果又是如何呢?下周同一時間,且讓我們再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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